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13    浏览次数:1

渝文备〔2015〕3211号

 

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3]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

为了确保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二、组织机构

市人事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考办”),负责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市安考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三、职责分工

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和拟定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试题;统一规划、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

㈡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确定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颁发执业(从业)资格证书等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

四、考试报名

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及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考试。

五、报考条件

㈠  凡我国公民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

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考试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本市命题组织考试。

㈠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参照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有关考务事宜另行通知)。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

㈡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3 月27 日至28  日,报名时间为2003年12月22 日至31日。

七、考场设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主城区大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集中设置考场。

八、颁发证书

㈠  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㈡  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范围有效。

九、注册登记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我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考试、培训费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科目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执行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我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附件:

 

1.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2.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附件1: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从业)

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吕经建(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富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胡俊贤(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张海坤(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主任)

     崔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杨  锐(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杨青云(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副主任)

鞠  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王小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6907723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63871837

市人事局职称考试评审中心   69077282

  

附件2: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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