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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娟等同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通知(宁环办函〔2012〕93号)

发布日期:2013-03-04    浏览次数:1

宁环办函〔2012〕93号

  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中级评审委员会2011年10月28日资格评审和会议表决,同意马娟等24人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8人

  马  娟  金梓谦  张  颖  刘志鹏  胡  洁  王志亮

  赵  倩  李  欣

  以上8人任职资格从2011年1月1日起算。

  二、宁夏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10人

  何静华  刘  军  李浩然

  以上3人任职资格从2010年3月30日起算。

  牛艳丽  林启安  马开萍  张伟  张晓晖  闫婷  崔万杰

  以上7人任职资格从2011年1月1日起算。

  三、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2人

  宋  凯  赵子涵

  以上2人任职资格从2010年3月30日起算。

  四、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人

  王永军 任职资格从2011年1月1日起算。

  五、宁夏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1人

  李娟  任职资格从2010年3月30日起算。

  六、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2人

  张  浩  岳  巍

  以上2人任职资格从2011年1月1日起算。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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