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组织推荐2015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2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5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各地区限报1个备选园区(已获批复的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内容的可另报),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

  (一)基本条件

  1.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除外);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园区优先,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园区优先。

  (二)推荐材料

  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的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后,择其优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实施方案。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评审批复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批复。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可在适当位置标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标志和建设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地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地级市)、州、盟、区(指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承诺书,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

  (四)拨付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1.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技术,资源共享设施建设、物料闭路循环利用、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园区内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废物交换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器、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化及监测体系建设、生产型服务业循环改造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五)实施改造。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跟踪,督促园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并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将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六)考核验收。实施期内,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验收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并命名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5年5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附1张光盘)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罗恩华

  联系电话:010-68505572 传真:010-68505640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韩峰

  联系电话:010-68552879 传真:010-68552879

 

  附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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