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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2013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04    浏览次数:5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落实2013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公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3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对自治区范围内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农工)给予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确认工作的地方可按农户原农业税计税面积)为基础,依据种粮农户种植主要粮食及油料作物(川区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葵花、胡麻;南部山区包括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小杂粮、葵花、胡麻)的面积核定并发放补贴。补贴分水地和旱地两个标准,水地每亩补贴80元,旱地每亩补贴28元。

二、自治区财政对自治区粮食主产地引黄灌区和扬黄灌区以及自治区农垦所属农场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农工)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确认工作的地方可按农户原农业税计税面积)为基础,依据种粮农户种植主要粮食及油料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葵花、胡麻)的面积核定并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三、补贴资金全部以“一卡通”的方式,直接通过金融机构于nth="3" day="3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3月31日前发放到补贴对象。

四、补贴资金发放兑付实行村级公示和逐户发放《补贴通知书》制度。要将每个农户的粮食种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补贴通知书》要逐一发送到户。公示和发放通知书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政发【2013】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到补贴发放兑付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高效快捷。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粮食种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三年nth="2" day="27"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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