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2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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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3411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切实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区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辖区城乡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局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情况,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要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等服务。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市人民政府规定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建设,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管理经费、配备管理和护理人员。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做好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特困供养人员既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3.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区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助款物实行分级负担。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2.自然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要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区级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区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医疗救助标准,并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医疗救助需要。

2.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区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3.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原则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支付按照《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经办工作,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按程序向区红十字会申请补偿,并实行专帐管理。区红十字会负责对医院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时上报市红十字会。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应急救治患者的医疗救助和有无负担的鉴别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区红十字会做好应急救助患者的身份核实。

(五)切实加强教育救助

1.完善并落实大、中、小、幼各学段资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2.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作用,采取募集社会捐助和学校筹集资金等方式,帮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申请教育救助,由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六)着力抓好住房救助

1.区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订并公布。

2.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救助。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采取公(廉)租房实施住房救助的,其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区域内公(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具有就业愿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段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加大就业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就业服务,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多途径挖掘用工信息,及时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段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劳动年龄段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区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修订完善《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具体类型和标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2.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要主动发现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

3.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形成市、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网络。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

三、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区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政府办、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社会救助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镇(街)或区民政局求助;接到求助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镇(街)要在公共服务中心,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区民政局要制定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时限的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各镇(街)、各部门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区民政局要积极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四)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我区已经建立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27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民政、教育、国土、人力社保、卫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由区财政安排专款,区民政局牵头,建立健全民政、教育、国土、人力社保、卫生等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每3年一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镇(街)、各部门也要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民政局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区教委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区卫计委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镇(街)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等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社会救助资金按照各项救助办法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局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落实工作保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需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四)加强能力建设。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镇(街)要配齐配强民政办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核查工作站的人员,规范“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定人定岗,及时承办和转办各项救助申请。在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社会救助专干,每个村民委员会配备1名,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2名。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利用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及政府网、宣传栏、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均要设立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公开电话和举报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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