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6〕103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规定,结合财政职能,现将有关涉及财政部门的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7条)
1.执行主体: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2.执行对象: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时即可自行享受优惠。省财政厅定期汇总税务部门关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等政策的减免税数据。财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4.执行时间:长期有效。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第7条)
1.执行主体: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
2.执行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
3.工作流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7条)
1.执行主体:税务部门。
2.执行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
3.工作流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税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4.执行时间:长期有效。
四、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第7条)
1.执行主体:人防部门。
2.执行对象: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3.工作流程:人防部门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执行时间:长期有效。
五、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第7条)
1.执行主体:人防部门。
2.执行对象: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
3.工作流程:人防部门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2016-2020年暂不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执行时间:2016-2020年。
六、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省担保集团暂免收市县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减低和免收费用暂定3年(第12条)
1.执行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
2.执行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单户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不低于90%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及“税融通”业务、再担保业务。
3.工作流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其担保费率不超过1.2%。省担保集团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时,暂免向其收取再担保费。
4.执行时间:2016-2018年。
七、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第17条)
(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
1.执行主体:地税部门。
2.执行对象:凡在城市、县城、建设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工业企业。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税额标准申报纳税。省财政厅定期汇总税务部门关于全省土地使用税执行情况的最新数据,同时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4.执行时间:长期有效。
(二)关于奖励资金拨付
1.执行主体:市县地税、财政部门。
2.执行对象:凡在城市、县城、建设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工业企业。
3.工作流程: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完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和具体流程,建立有序、协调、高效的审核工作机制,确保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
4.执行时间:长期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