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环发〔2013〕19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农业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省财政资金扶持的秸秆收贮利用项目设置的秸秆收贮利用量标准偏高,具体实施难以达到《项目指南》要求,建议省里适当降低标准。
我们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并召开专家和基层管理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综合各地提出的建议方案,经研究对2012年、2013年立项的秸秆规模化和中小规模收贮利用项目的收贮、利用量标准进行如下调整(附表1):
1、“规模化秸秆收贮中心”收贮标准调整为“建成后年收贮秸秆2万吨以上”,“规模化秸秆利用项目”利用标准调整为“建成后年生产规模或消耗秸秆量达0.5万吨以上”;
2、切块资金中安排的“中小规模秸秆收贮项目”收贮标准调整为“建成后年收贮秸秆0.5万吨以上”,“中小规模秸秆利用项目”利用标准调整为“建成后年生产规模或消耗秸秆量达0.15万吨以上”。
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调整标准,强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监管,指导和鼓励项目单位多点收贮加工,方便农户和经纪人运输,以期各类项目在秋季秸秆综合利用中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