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05    浏览次数: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580万人,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使农民工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养老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旅游和物流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广泛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小城镇经济、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村服务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扩大境外劳务合作领域,发挥我省对俄贸易的优势,促进农民工境外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场地租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方面提供政策扶持。(省人社厅、民政厅、农委、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综合培训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业户籍退役士兵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得到一次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扩大面向农村学生的招生规模。(省人社厅、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农委、安全监管局、统计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基层综合服务设施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站、所,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组织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春风行动”等主题专项活动,做好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四)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省人社厅会同省住建厅、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筑、交通、水利、矿山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省人社厅会同省公安厅、住建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六)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范围,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推进煤炭、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稳步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按照规定及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灵活就业农民工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按照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七)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为农民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网络。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省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委、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进一步完善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信息反馈制度,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适度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受理程序,缩短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时限,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加大对农民工普法力度,畅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省人社厅、司法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国资委、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推进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精神,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迁移政策。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合理确定齐齐哈尔市、大庆市落户条件;稳步推进哈尔滨市“双轨制”落户政策,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省公安厅会同省发改委、人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普惠性幼儿园,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二)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大农民工聚集人群传染病防控工作力度,在农民工中积极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推进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十三)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要100%达到环境与卫生标准。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保障农民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人社厅、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五)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驻地公共文化体系。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间交往融合。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文化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民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六)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中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管理。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农委、财政厅、人社厅、团省委负责)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农民工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农委负责)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关注关爱农民工。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政策阐释,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要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城市社区要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工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基础工作建设。完善农民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抽样调查和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研究。(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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