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行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在总结“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规范“燕赵技能大奖”(以下简称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以下简称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以下简称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1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技术能手是对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中:技能大奖每次10名,金牌技师每次100名,技术能手每次100名。
第三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技能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或国内有重要影响的;
(二)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对工艺生产领域具有变革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曾获得金牌技师或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而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以上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金牌技师的评选:
(一) 刻苦钻研技术技能,具有绝技绝招,总结创造出同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生产或销售记录的;
(二)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改造,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改造、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能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重大安全隐患,对提高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
(三)发扬团队精神,传技艺、带徒弟效果显著,所带徒弟(学生)已成为省、市级技术能手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当年度以前曾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六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技术能手的评选:
(一)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以上资格,热心钻研和技术革新,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
(二)所从事职业(工种)未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但技艺技能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得到本企业职工或同行业从业人员公认的;
(三)总结出先进教学法,在生产实习教学中成效明显,或所带学生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业院校教师;
(四)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七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技术能手的评选分为基层竞选、市级(省行业)初评和省级评审三个阶段实施。每个评选年度的2月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各市及各行业的推荐名额,3至4月份开展基层竞选,5月份各设区市、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市级(省行业)初评,5月3 l日前各设区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推荐名额,将评审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3 1日前完成省级评审。
第八条同一人选不得同时参加市级初评和省行业初评,否则将取消参加省级评审资格。
第九条申报技能大奖、金牌技师和技术能手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及电子版):
(一)《河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河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候选人推荐汇总表》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人选进行审核,提交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束后,对评选产生的候选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如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评选产生的技能大奖、金牌技师和技术能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进行表彰奖励。对技能大奖获得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0元,金牌技师获得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金5000元,技术能手获得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将被授予“河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一)技能大奖获得者所在单位。
(二)当年评选产生2名及以上金牌技师或技术能手的单位。
(三)连续三年产生金牌技师或技术能手的单位。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竞赛优胜选手,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
(一)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六至二十名、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四至十名的选手(不含在校生)。
(二)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不含在校生)。
(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属、市属(或其他经营形式)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本企业特有工种或主体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工种第一名的选手。
第十四条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不具备技师资格且所从事职业设置技师等级的,晋升为技师;获得金牌技师称号者,不具备高级技师资格且所从事职业设置高级技师等级的,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十五条获得技能大奖和金牌技师的人员,管理期为三年。期间所在单位可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非评选年度适时安排技术培训、考察咨询等活动。
管理期内,技能大奖获得者不得再申报评选。金牌技师获得者可申报技能大奖的评选。管理期结束后重新申报的,将重点评审其获奖后的业绩。
第十六条对确因工作需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技能大奖和金牌技师获得者,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奖、金牌技师获得者可优先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管优秀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候选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撤销有关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在推荐和参评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技能大奖、金牌技师或技术能手,经所在单位据实反映,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应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评选活动和表彰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河北省“燕赵金牌技师”评选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