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0-10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苏府〔2008〕147号)的有关精神,表彰奖励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励专利权利人、发明人(设计人)、版权创作人创新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设下列三个奖项: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设置和奖励周期。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名推荐,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为四年。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项数量: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分为优秀版权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第六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授予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专利奖的专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权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

  (二)该专利为核心专利,专利布局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五)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江苏省等专利奖。

  第七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授予具有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其发明创造具有显著价值的公民。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工作、生活2年以上。

  (二)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境)外专利2件以上。

  (三)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

  (四)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其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第八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授予创作作品具有显著价值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版权奖的作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

  (三)申报作品已经发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级市、区知识产权(版权)行政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其他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表。

  (二)该专利的专利号,及其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授权公告文本。

  (四)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已获得的奖励、荣誉和相关外围专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申报表。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其主要有效专利的技术内容、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和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创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作品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评审小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各评审小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核实,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

  第十六条  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获奖奖项有异议者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异议意见后5日内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七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名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奖金为: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奖金10万元。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项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

  各奖项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奖励经费在当年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已获奖者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获奖条件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决定、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今后评奖活动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国和无国籍人士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期间获得专利权、版权,并在本市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苏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和《苏州市优秀作品版权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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