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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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3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1〕55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国有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深入实施节能减排,促进全市工业实现战略性转型和结构调整升级,规范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淘汰产能  奖励  办法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等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将对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及市、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济信息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市级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拟定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级配套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和统筹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审定、计划下达及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和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石、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铅酸蓄电池、电力等行业。根据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际安排,本办法适用范围可放宽到纺织、小建材、小化工、小电镀等部分其它行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

1.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2.市财政配套资金。重庆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总额1:0.5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按不低于市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标准建立专项配套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弥补投资者损失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资产处置变现价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必须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以确保社会稳定。实施整体淘汰关闭的国有企业,其资产处置变现价款用于职工安置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按企业所属关系分别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或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解决。

 

第三章  资金安排、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1.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2.纳入当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的项目。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弥补投资者损失等相关支出。

4.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人数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5.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安排奖励资金。

1.2010年我市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列入国家公告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内且未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2.2010年我市区县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或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任务,按照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项目。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2.淘汰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及生产线的规格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3.落后产能生产线及主体设备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4.淘汰前三年企业处于生产状态。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满足其奖励门槛要求。

7.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市级及以上其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主要以企业实际淘汰落后产能规模为依据,并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分年度设定不同行业单位产能奖励标准。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前近三年年平均实际产量(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记录等依据测算)达到项目立项批复设计产能80%及以上的,落后产能规模按设计产能确定,低于80%的按实际产量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经济信息委、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根据本辖区所属企业申报项目应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平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的初步分配方案直接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的报告;

2.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初验)意见表;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4.企业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落后产能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6.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及生产线拆除(或废毁)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安置职工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所属区县(自治县)或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建立、拨付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市级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按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联合下达奖励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95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初验,出具书面初验意见。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对年度项目组织核查和验收后,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或我市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重庆市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和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等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组织对区县和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2.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3.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4.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市级国有及控股集团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2.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初验、验收)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4.重庆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及市级奖励资金项目

申请表

5.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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