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停止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1
ta content="Word.document" name="ProgId" />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name="Generator" />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name="Originator" /> ink href="yuantest.files/filelist.xml" rel="File-List" /> ink href="yuantest.files/editdata.mso" rel="Edit-Time-Data" />

渝文备〔2015〕2327号

 

关于取消和停止执行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07〕9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规定,决定取消和停止执行部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7项:失业证、卡工本费,就业证、卡工本费,特业许可证费,爆炸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工本费,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体检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考试查卷费,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敬老优待证工本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卷费,对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二、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项: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边境证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书工本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社团登记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

三、各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渝府发[2007]4号和本通知规定,对本部门(单位)执收的上述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收费收入要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未使用的票据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缴销,使用的收费许可证要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并采取有效方式公告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对违反渝府发[200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9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收费  项目  取消  停止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2月1日印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