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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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252号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渝金发〔201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牵头部门)、财政局、工商局、各参与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152号)文件精神,经征询相关部门和银行意见,对银行机构开办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如下:

一、微型企业开户及创业扶持贷款经办银行范围扩大到全市银行机构。自愿参与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微企办提交《重庆市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银行申请备案表》(见附件),并按月向人行重庆营管部报送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报表。年末,银行机构将全年微型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微企办。

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门槛限制,并免收开户手续费,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授信额度提高到15万元以内。

三、银行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渝银发〔2010〕134号)规定,履行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职责;并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贷款申报管理的通知》(渝工商发〔2011〕37号)规定,对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实行备案制度。

四、财政对2012年7月1日起银行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奖励,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2012年6月以前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银行机构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67号)文件精神,承担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的审核、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银行申请备案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      2012年6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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