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32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07〕57号
市统计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统计系统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作为市级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统一收缴,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时,统一到市统计局领取相关非税票据。
二、市统计局按60元/科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其中35元作为区县(自治县)统计部门考务经费,由市统计局从市财政安排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中拨付。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财政 行政事业性 收费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