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13〕186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农机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
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研究,现将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5200万元(详见附件)下达你们,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此次下达的资金系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服务省级116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市(州)自主确定的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发展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购置和设施建设补助、合作社维修设备购置、合作社社员技能培训、新机具示范推广等。
二、补助方式。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今年安排的省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批复后,实施单位要尽快组织项目建设。
三、项目管理。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对合作组织的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检查验收。原则上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市州抽验。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未通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省级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直至整改完毕通过相关部门认可为止。
五、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及时、有序、规范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合作社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县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各地要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28
省农委农机办农机监管处 汤茂 0851-5952890
附件:1.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表
2.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