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按照中国地震局的统一部署,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十三五”期间将在全国大陆地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地震监测工作实施期间,对持有中国地震局公函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测量点位勘选、土地使用及作业队伍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有关单位在购票、托运、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确保国家地震监测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
二、测量工作中,如因架设仪器、埋设标石等需占用少量土地、铲除影响测量的少量青苗和树木,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应先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确保测量作业顺利进行。
三、根据测量工作需要,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工作人员及车辆(包括携带的仪器和装备器材)因执行任务通过各类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查验相关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收费通行的支持。因测量工作需要,测量队所用的部分载人卡车(按照规定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予通行。
四、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风景保护区,景区管理部门要准予测量工作人员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