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33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
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综〔2008〕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书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财政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库区基金 通知
抄送: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书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大中型水库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跨市辖区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 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上缴库区基金。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 库区基金收入列《2008年政府收支科目》10301 040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
第八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以及相关的前期工作;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条 库区基金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以及相关的前期工作、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部分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库区基金收入规模和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用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次年年度预算,待批准后执行。其中,建设资金应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库区基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规模、具体支出项目。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库区基金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年度终了后,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报送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库区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公用、人员经费,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于经商或其他投机性活动;不得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各种赞助等。
第十五条 库区基金支出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336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要求,停止收取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其他基金、资金。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本细则施行前我市印发的关于库区基金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