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44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
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1〕7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利用工作,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作用,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 50-129-2011)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包含的内容
(一)工程原址、原貌及周边状况。
(二)工程竣工后的全貌。
(三)反映施工过程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
(四)工程建设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竣工验收。
(五)工程采用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情况。
(六)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
二、建设工程照片档案相关要求
(一)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编制照片档案。
(二)照片影像应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被摄主体不应有失真变形现象。
(三)数码照片的采集应使用JPEG或TIFF格式,单张照片分辨率不小于500万有效像素。
(四)拍摄施工情况须使用图板。图板应位于照片边角处,并应标明工程名称、部位、地段、时间等信息。
(五)照片洗印尺寸为5
(六)光学相机拍摄的工程照片须附上底片一并归档;数码相机拍摄的工程照片须附上数码格式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以光盘存储形式归档。
(七)建筑工程面积每5000平方米,其照片不少于30张;市政工程造价每1000万人民币,其照片不少于20张。
三、建设工程录像、录音档案相关要求
(一)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必须制作建设工程录像档案。
(二)工程录像片编辑后不少于10分钟。
(三)录像档案须主题明确、结构完整、画面清晰、图像稳定、色彩还原准确;编辑后的录像片应有配音解说,配音须使用标准普通话,声音清晰、语言流畅,解说与画面内容吻合。
(四)录像采用PAL制式,工程录像专题片采用MPEG-2或AVI格式,以DVD光盘为载体归档。
(五)录音档案须声音清晰,其时间长短根据录音实际情况而定,格式采用MP3或WAV。
(六)录像、录音载体应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磨损、划伤现象。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声像档案的收集工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设备;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各方做好施工各环节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时应同步检查验收声像档案,声像档案不齐全、不符合规格的,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特此通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声像档案编制 报送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档办。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