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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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344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

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1〕7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利用工作,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作用,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 50-129-2011)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包含的内容

(一)工程原址、原貌及周边状况。

(二)工程竣工后的全貌。

(三)反映施工过程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

(四)工程建设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竣工验收。

(五)工程采用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情况。

(六)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

二、建设工程照片档案相关要求

(一)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编制照片档案。

(二)照片影像应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被摄主体不应有失真变形现象。

(三)数码照片的采集应使用JPEG或TIFF格式,单张照片分辨率不小于500万有效像素。

(四)拍摄施工情况须使用图板。图板应位于照片边角处,并应标明工程名称、部位、地段、时间等信息。

(五)照片洗印尺寸为5value="7" tcsc="0" unitname="英寸" w:st="on">-7英寸

(六)光学相机拍摄的工程照片须附上底片一并归档;数码相机拍摄的工程照片须附上数码格式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以光盘存储形式归档。

(七)建筑工程面积每5000平方米,其照片不少于30张;市政工程造价每1000万人民币,其照片不少于20张。

三、建设工程录像、录音档案相关要求

(一)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必须制作建设工程录像档案。

(二)工程录像片编辑后不少于10分钟。

(三)录像档案须主题明确、结构完整、画面清晰、图像稳定、色彩还原准确;编辑后的录像片应有配音解说,配音须使用标准普通话,声音清晰、语言流畅,解说与画面内容吻合。

(四)录像采用PAL制式,工程录像专题片采用MPEG-2或AVI格式,以DVD光盘为载体归档。

(五)录音档案须声音清晰,其时间长短根据录音实际情况而定,格式采用MP3或WAV。

(六)录像、录音载体应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磨损、划伤现象。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声像档案的收集工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设备;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各方做好施工各环节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时应同步检查验收声像档案,声像档案不齐全、不符合规格的,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特此通知。

 

nth="12" w:st="on" year="2011">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声像档案编制  报送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档办。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nth="12" w:st="on" year="2011">201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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