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万州区四期城市纯居民选择拟建统建房搬迁安置移民户房屋选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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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006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万州区四期城市

纯居民选择拟建统建房搬迁安置移民户

房屋选择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2008〕39号

 

有关街道办事处:

 

 

《长江三峡工程万州区四期城市纯居民选择拟建统建房搬迁安置移民户房屋选择办法》已经区四期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

 

 

 

长江三峡工程万州区四期城市纯居民

选择拟建统建房搬迁安置移民户房屋选择办法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三峡工程四期移民搬迁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鉴于部分移民安置统建还房尚在建设之中,2008年6月30日前不具备入住条件。为使选择拟建统建房搬迁安置的城市纯居民移民户明确安置去向,确定还房户型及套数等相关事宜,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加拟建统建房屋选择的对象

本次办理完毕搬迁安置销号手续,并在办理销号手续时选择拟建统建房搬迁安置的177米以下三峡工程四期城市纯居民移民户。

二、房屋分配及房号确定

万州区移民局根据相关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所需的房屋面积及户型,将拟建的统建房切块分配给有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与移民户签订安置销号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移民户在拟建统建房建成后的选房顺序号,并对外公示。

拟建统建房建成后,由移民户按相关办事处在签订销号合同时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和在销号合同中约定的户型和套数,依次选择,确定移民户在统建房中的具体幢号、楼层及房号。

三、房屋户型和套数确定的原则

(一)选房主体以1992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实物调查时的产权人(调查淹没户)为准。

(二)1992年调查淹没面积小于拟建统建房设计的最大户型面积(套内面积)的移民户,只能在拟建统建房范围内选择一套住房,所选户型按设计户型大于并最接近淹没面积的户型(套内面积)确定。

(三)1992年调查淹没面积大于拟建统建房设计的最大户型面积(套内面积)的移民户,由各街道办事处将拟建统建房所设计的各种面积的户型(套内面积)进行优化组合,按选房面积之和超淹没面积之值为最小的方案确定户型和套数。

(四)因个别家庭住房特别困难,按上述第(二)、(三)款确定的原则选房,确不能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在不突破本《办法》规定和移民迁建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其它移民安置区选择统建还房。

四、房屋结算

按照《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旧城功能恢复及库岸整治滑坡治理建设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5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管理与实施

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移民户选房结算工作,集中时间和地点与签订安置销号合同工作同步实施。

六、四期城市纯居民移民户安置门面的选择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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