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民淹没企业关闭破产领取安置费的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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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2908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民淹没企业关闭破产领取安置费的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67号

 

奉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移民淹没企业关闭破产领取安置费的人员上访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示》(奉节劳社文〔2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l994〕59号),作出了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规定以来。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第二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1999年,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出台的《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第一条关于在职职工的安置办法明确规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133号)明确答复: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渝办发〔2000〕153号)第十八条规定:“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请你局认真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对这部分曾经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可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91号)的规定,对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切实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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