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3〕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