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和国家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辽宁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结合国家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以儆效尤,堵塞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农垦局和省辽河凌河局等14个部门组成。各市(含绥中县和昌图县,下同)政府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近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和对象。
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省级以下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水利、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扶贫、海洋渔业、畜牧、农垦、辽河凌河,以及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上述省直部门应按要求做好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和报表。
(二)整治检查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6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
成立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工作(职责及名单详见附件1、2)。
各市要成立本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各市要抓紧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市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联系人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地区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市、县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乡、村等情况。自查过程中,各市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各市:报送表1和报送表2;省直有关部门:报送表2)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各市5月10日前,省5月25日前)。
各市要对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开展市级重点检查,并于5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组成专项整治行动省重点检查工作组,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对各市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关注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省重点检查的县数将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省重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成员单位要在5月25日前形成分市的省级重点检查报告(连同报送表3)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阶段(6月1日—7月15日)。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在全国选择40个县进行重点抽查(其中各省已开展重点检查的县和非检查县各20个),抽查对象将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并于7月15日前将抽查结果反馈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查结果分解反馈各市。
(五)整改完善阶段(7月31日前)。
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整改举措、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和相关报表(报送表4),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总结阶段(8月15日前)。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领导小组结合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省重点检查情况、部级重点抽查情况、整改工作报告等,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各市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要履行好组织、部署、督促、协调等职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和分工,切实落实好责任,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必要保障。各市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对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县和乡镇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严肃财经纪律,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如果发现各市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交流。各市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