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5月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依法管理,提高市级统筹管理水平。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别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按照市级统筹进行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业务管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各市(地)应按照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市)困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市)承担所辖区域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前期准备工作。
四、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工伤康复以及工伤预防、宣传等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全面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应纳入设区的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实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