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12日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为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现提出湖北省2013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进一步巩固完善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继续将扩面征缴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促进扩面征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保持在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8%。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新农合门诊统筹实际补偿比例提高到50%以上。(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各市(州)要在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并全面启动实施补偿工作。原已实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确保省政府规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2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2013年8月底前出台《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9月底前省、市(州)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力争年底前全面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州)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副省级市参照市(州)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改革,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按人头付费的基础付费标准,并通过协商谈判,确定各医疗机构付费标准。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县级医院按单病种付费病种数达到80种。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依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省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统一的软件版本、接口开发标准、组织结算方式,推进城镇基本医保网上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制,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提高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3年年底全省所有的统筹地区要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湖北保监局负责)

  7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出台《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以促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8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及时、规范增补省级非目录药品。尽快启动省级非目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年底前调整到位。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9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达到40%~5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二级医院达到50%左右;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25%~30%。(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10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现阶段可参照《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规定,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调整为绩效工资的30%~60%。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基层规范执行绩效工资制度,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县(市、区)财政要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补偿作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12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成100个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建设标准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行信息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3年实现全省村卫生室100%达标的目标,扎实推进2013年度达标建设工作。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2013年实现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启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继续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13加大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力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1号)要求,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确保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严格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各地要统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乡村医生专项定额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从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湖北保监局负责)

  14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化解,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5配合国家总结评估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县改革范畴。10月1日正式启动第二批20个县(市)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将第一批试点县(市)中未开展试点的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同步纳入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重点要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省卫生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继续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查)、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偏低的床位费可作适当调整;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不得区分设备产地和型号;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价格。落实试点地区医药价格改革定价自主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下达诊疗(查)、护理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调整方案。各市、州落实“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采取“以增抵减”方式,确定手术、中医特色服务和偏低床位费项目价格调整方案,保证患者医疗费用次均水平不提高。(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2013年创建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100个,二级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不少于80个,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的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按照国家下达计划,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17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负责)

  18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进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实现114预约挂号,延长门诊时间,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继续推广和完善农村居民健康“一卡通”,门诊病历“一本通”,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一单通”。全省二、三级以上医院推广优质护理,三级甲等综合医院80%的病房、其他三级医院60%的病房、二级甲等医院4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规范医院护工管理。完善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继续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就诊模式探索。(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20%的床位。允许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力争今年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及诊疗量占比达到10%左右。(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负责)

  20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确保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费用,推动医药生产与流通产业健康发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以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根据国家安排,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1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任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10万和81万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别达到30%以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研究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以市(州)为单位,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2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展250名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委托培养工作;继续实施“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2013年选拔30名医学领军人才;启动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四个项目;继续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重点开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开展新一轮湖北中医大师、名师评选和师承教育。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并适时开展试点。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24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和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依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儿科、产科、康复、健康管理等薄弱学科建设,在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设置健康管理中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健康管理门诊,逐步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床位建设和设备配置,巩固完善儿童(新生儿)救护网络。推进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建立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竹房城镇带、仙洪试验区等六个试验区卫生事业发展。鼓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2013年全省新增床位19000张。全省三级医院达到100家。推进医疗资源整合,在全省组建100个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25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统筹制定全省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和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构建全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覆盖各类卫生业务的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综合平台。全面完成省级平台、市(州)平台和各县(市、区)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硬件购置和专网接入任务。50%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要完成应用软件的部署实施任务。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与应用,建立居民健康卡省级管理平台,完成全省三级以上医院居民健康卡受理环境改造工作。推进全省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在2012年建设完成的“1 5”和“2 17”远程会诊项目建设基础上,全省所有公立医院试点县(市、区)完成远程医疗建设。(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负责)

  26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执行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和主动巡查发现的非法行医查处率达到100%。落实国家关于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和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监管机制建设的精神,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监督抽验,确保质量和安全、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制。强化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实医改工作队伍,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绩效考核。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各地加强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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