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63号

发布日期:2015-05-28    浏览次数:2

 

国能新能〔2015〕1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是指根据全国风电发展规划要求,按年度编制的滚动实施方案。全国年度开发方案包括各省(区、市)年度建设规模、布局、运行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和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清单、预计项目核准时间、预计项目投产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区输送的大型风电基地开发方案由我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风电基地建设总规模、年度规模、风电占外送电量的比例和运行调度要求后,由各省(区、市)按年度落实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后,纳入本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行选择项目,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纳入年度开发方案。鼓励各省(区、市)开展以市场化手段配置风能资源的试点工作。

  分散式风电由各省(区、市)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建设,纳入年度开发方案,

  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

  三、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

  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区、市)每年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建设情况和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按照平稳有序发展的原则,自主提出本年度的开发建设规模。

  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须对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科学制定本年度风电开发建设的规模和布局,同时要编制相关的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保障风电并网运行的措施和预计风电运行指标,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不得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且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风电并网和消纳的技术方案,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四、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建设规模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统筹平衡后形成全国年度开发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发实施。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区、市)的年度开发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统一印发含项目清单的核准计划。

  五、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需满足至少1年的测风时间,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并在当年完成核准,无法按时核准的项目作废,不得用其他项目置换。对年度开发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区、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

  六、电网企业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中项目核准和投产的时间,编制配套的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根据风电项目的建设进度协调落实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如果项目无法如期核准或者投产,须提前告知电网企业,及时调整配套电网设施的建设计划。

  七、年度开发方案将作为实施风电行业宏观管理和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基本依据,我局对各省(区、市)风电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定期公开发布关键指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建立相应的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及时反馈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有关情况。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做好本省(区、市)风电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及时开展相关的工作,以保障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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