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3    浏览次数:2

  《云南省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

2014年4月10日

云南省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改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遴选、扶持政策落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1年以上、3年以内。

  (三)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1000万元,其中,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企业注册成立以来尚未获得过省以上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向省科技厅提交《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遴选推荐,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投入及经营状况等三方面制定遴选指标体系对申请企业全面评价,择优遴选。

  (三)省科技厅负责对服务中心遴选推荐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审定。

  第六条  扶持方式

  (一)经省科技厅审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培育补助资金10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二)省科技厅对遴选审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技术转移、科技专家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七条  实施管理

  (一)省科技厅立项扶持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创新项目,企业应有相应自筹资金投入创新项目,企业自筹与补助资金的比例应在1:1以上。

  (二)企业研发创新项目由获资助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指标。

  (三)省科技厅与获资助企业签订项目任务书,委托服务中心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省科技厅将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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