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出台了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补偿政策。但部分地方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乡村医生实际收入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医生队伍稳定。为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重要性
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把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各地要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偿政策,确保各县(市、区)2013年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要按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村医的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乡村医生的总人数,对超过配备标准的,要在两年内妥善解决,调整到位。要严格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政策。对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的地区,应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4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总额。要合理安排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的比例,确定乡村医生的任务量,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和质量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各地对乡村医生的定额补助资金应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足额落实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要加快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的账户上。对新农合基金应支付的一般诊疗费,采取总额预付的办法,分月或按季度拨付;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对乡村医生的定额补助资金,各地要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连同本级补助资金一并直接拨付到位,年底据实结算。
四、强化督导检查
县级政府是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直达村医账号,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审计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督促问题整改,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长效机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要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各地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情况与中央和省级卫生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挂钩,并适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对未落实政策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其相关补助资金。省政府将对各地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