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株洲市招标局:

  为认真做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我省违规招投标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第十巡视组〈关于对湖南省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整改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办【2014】10号)要求,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并对全省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清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内容

  对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全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业、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项目(含BOT、BT项目)邀请招标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填报内容见附表。填报的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按照《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清查工作安排

  1、按照行业分工和分级管理(省、市、县三级)的原则,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分别对本级本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县级的清查工作由市级相关部门通知。

  2、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清查省本级管理的工程项目,并汇总全省本系统情况后,送省发展改革委。BT、BOT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查,并逐级报省发改委汇总。

  3、时间要求:各市州应在9月15日之前将清查情况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应在9月30日之前将本系统汇总情况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清查工作要求

  对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情况进行清查是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对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进行整改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应当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清查”的原则,建立清查工作机制,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于10月-11月对各市州的清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瞒报、谎报、漏报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清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发改委法规处反映。

  联系人:唐智宏 陈 果

  电话:0731-89990881 89990778

  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情况统计表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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