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我委印发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相关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向全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根据《办法》规定停止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我委将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组推荐,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推广。现请你们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推荐重点节能技术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降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降碳效果;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技术报送。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组织申报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二、关于更新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一)更新内容。对已选入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进行动态更新,调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更新相关技术指标;增加减碳效果测算。
(二)更新程序。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提供单位,请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3),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国家节能中心。国家节能中心汇总有关更新申请情况后及时报送我委(环资司)。
环资司联系人:高 岩 蒋靖浩
电 话:(010)68505844/68505595
传 真:(010)68505845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孙 颖 高 红
电 话:(010)68585777-6036/6035
传 真:(010)68585777-6040
邮 箱:jntg@chinanecc.cn
附件:1、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3、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
4、重点节能技术汇总表填写说明
5、《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1-6批技术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