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湖北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8    浏览次数:2

鄂环办[2013]2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的国控企业必须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的人员。为认真落实国家要求,尽快提高全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满足国控企业自行监测需要。现将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列入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等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自测技术人员2名以上。

二、培训范围

企业自行监测技术培训的范围为污染源监测,对于企业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中要求开展厂区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的,应对其开展与环境质量监测相关的培训。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中要求开展的其它特征污染物。

三、培训内容

1、监测方案的编制(包括监测点位、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

2、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3、分析方法及其原理、干扰及消除、仪器和试剂的选择与使用、操作步骤及计算方法;

4、实验室管理制度以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方式

培训可采取理论授课与实际操作、集中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五、工作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控企业自测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证书发放。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承担省管电厂自测人员培训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培训和考试,对各地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国控企业自测人员培训方案,依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它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对辖区国控企业自测人员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

六、工作要求

各地环保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班,专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抓紧启动培训工作,尽快完成对本辖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能力现状的调查摸底,掌握培训需求,科学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方案,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培训方案报省环保厅审查备案。全省国控企业自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要保证在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组织对参训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试,将培训情况、参训人员基本信息以及考试成绩报送省环保厅审查,由省环保厅统一颁发培训证书。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监测处  宋柏谦

联系方式:027-87197197(兼传真)

电子邮箱:sbq2518@163.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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