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2]55)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1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2〕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巫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巫山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县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2个类别。

  第三条  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科技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县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或者重庆市、三峡库区先进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推荐县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第十五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2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10%、30%、60%。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县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县科技奖实行所在单位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评审结果报行业评审委员会初评,初评结果报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成立科技奖综合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担任,相关专家、学者为评委。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将评选出的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科技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八条  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县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科技奖的个人或组织,符合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0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巫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巫山府办发〔2004〕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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