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教育部 » 正文

宜昌高新区“三峡英才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07    浏览次数:1

  宜开发[2011]19号

  中共宜昌高新区工委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宜昌高新区“三峡英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各部门,各管理区党委,区直各局(园区),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宜昌高新区“三峡英才工程”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宜昌高新区工委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1年4月19日

  宜昌高新区“三峡英才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项目强区、人才兴区”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增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领作用,宜昌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全面实施“三峡英才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峡英才工程”的主要内容及目标

  “三峡英才工程”是指围绕精心培育千亿产业,加快建设千亿园区,建成引领宜昌未来发展的城市新区、全省科学发展的示范区、我国中部地区具有较强活力的国家高新区目标,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依托湖北深圳工业园、猇亭园区、东山园区、白洋工业园、生物产业园、磁电子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一区六园”),通过资金奖励、政策扶持、创建平台和优化环境等措施,有重点地引进和培养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领军人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2011年起用5-10年时间,引进和培养2000名左右在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10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其中高端创新人才50名,高端创业人才50名,20人以上进入国家“千人计划”,20人以上进入湖北省“百人计划”,为推动宜昌高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高端创新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及相应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2、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在本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奖励、荣誉称号的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 第一、二层次人员、“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人选);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及相应层次的海外高端人才。

  3、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在本领域做出重要成就或突出业绩,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人员(主要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楚天学者”等人选)。

  4、在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以及世界著名金融、会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地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工作3年以上的海外优秀人才;属于宜昌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且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

  (二)高端创业人才,主要是指经评审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品符合宜昌高新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园区进行初始创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

  三、入选人员创新创业资金扶持政策

  (一)重大研究资助经费。对引进的第一层次高端创新人才,根据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0—500万元。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其他层次高端创新人才,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首位人员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20—100万元。经费补助由用人单位承担,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补贴50%。

  (二)创业投资启动资金。对入选的高端创业人才,给予3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具有国际一流水平、能引领产业发展的,给予3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3人(含)以上的人才创业团队,从第4人起,每增加1名核心骨干成员,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最高增加额为50万元。

  (三)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积极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对入选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支持。经论证、审批,创业投资机构为入选人员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高新区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为入选人员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则按其投资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四)贷款担保贴息资金。经论证、审批,从事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根据其项目层次和投资需求,申请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给予贷款资金担保,最高可协调担保机构提供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度利息额25%的贷款贴息,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孵化企业贴息期为2年,毕业企业或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企业贴息期为3年。

  四、入选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研发平台

  (一)对入选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宜昌高新区创业中心,租用面积150㎡以内的,给予3年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全额补贴,剩余2年按市场价给予50%的补贴。

  (二)企业新建研发机构,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明显的,补贴100万元。

  (三)鼓励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补贴;对进站博士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进站博士后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四)对批准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不低于6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从专利奖励资金中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依托“一区六园”、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立一批高水平岗位平台,依托重大项目建设一批高技术项目平台,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

  五、入选人员激励分配机制

  (一)创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给予奖励,第4年、第5年分别按70%、50%给予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入选人员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以上获奖者,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三)对引进的高端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程)的遴选,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项,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资助扶持。贡献突出的,除给予区级奖励外,优先推荐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省、市政府其他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

  (四)专项奖励。

  1、引进后,新评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相应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楚天学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支持以技术成果参与分配。引进高端人才完成的科技成果,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根据评估价格和投资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作价入股;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所创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3、引进的高端人才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3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地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五)实行薪酬激励。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以实行协议薪酬制度,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实行期股、期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为期5年。

  六、入选人员生活条件保障

  (一)发放生活补贴。对引进的第一、二、三、四层次高端创新人才,每月分别发给生活补贴5000元、4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区财政补贴50%,为期5年。

  (二)凡进驻宜昌高新区创业的入选者,免费提供一套住房;其他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宜办理落户手续的,经论证、审批,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安家费。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入选人员,对不愿改变户籍或国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四)经论证、审批的高层次人才,评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和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及评审时限的限制,依其能力和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成员本人申请,可以夫妻同调,并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自行安置的,1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其子女入学入托根据其本人意愿协调安排,在宜昌市范围内自行择校就学的,择校费由区财政补助50%。随迁子女的入学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五)为入选人员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指定保健医生,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推行医疗专家联系人才制度,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鼓励定点医院与境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宜就医。

  (六)高端创新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离职来我区企业工作的,如出现无法正常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的规定,为其负担应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

  (七)加快宜昌高新区“博士联谊会”、“三峡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平台建设,围绕高层次人才需求开展服务;在创业中心、人才交流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信息咨询、证照办理等全程式服务。创业企业纳入区人才招聘会员企业管理,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参加招聘活动;在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职工人事劳动代理业务的,5年内实行免费代理。

  七、引进程序和认定办法

  (一)区内各企业、科研院所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提出引进计划,由工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统一编制人才需求目录,通过中央海外引才专用网站、湖北省海外引才专用网站、宜昌高新区门户网站等有关网站、国内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并适时组织赴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密集地召开推介会,广泛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二)符合条件并申请来宜创新创业的人员,登陆宜昌高新区门户网站,填写《高端人才(优秀创新团队)来宜昌高新区创新项目申请表》、《高端人才(优秀创新团队)来宜昌高新区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供学历学位、创新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或项目初审,提交项目评审组进行技术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技术专家评审组邀请国内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参加,综合评审组邀请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和省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产业知名企业家参加。经评审后进行项目双向选择、洽谈签约。

  (四)区内各企业、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政策,结果报区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鼓励各地各单位推行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才方式,吸纳高层次人才通过兼职工作、合作开发、咨询顾问、学术交流等形式来宜昌高新区服务或创业。

  (五)本地人才符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条件或达到相关标准的,可申报参与评审。通过评审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和资助。

  八、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峡英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三峡英才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吸纳组织、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发、工商、税务、海关、高新、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按照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齐心协力构筑人才“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立评审制度。组建“三峡英才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立专项资金。为确保“三峡英才工程”实施,区工委、管委会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和个人生活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或补贴;对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建立健全高端人才业绩评估机制,定期考核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审计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员,取消其相应待遇。

  (四)除特别指明外,本办法中所列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入选“三峡英才工程”的高端创新人才和高端创业人才。高端创新人才享受待遇的时间,自入选“三峡英才工程”起计;高端创业人才享受待遇的时间,自创业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计,注册登记时间早于评审时间的,自入选“三峡英才工程”起计;同时符合高端创新人才和高端创业人才的,享受其中一种待遇。对上述各项优惠政策,若国家、省、市另行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同时,高新区积极帮助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