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6    浏览次数:5

鄂环发[2013]41号

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提高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在总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拟对十堰野人谷等6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自然保护区

  十堰野人谷自然保护区、十堰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十堰丹江口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襄阳五道峡自然保护区、襄阳南河自然保护区、神农架大九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组织形式与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省林业厅、省农业厅(水产局)等部门配合参与。评估组由3名专家,以及省环保厅、林业厅、农业厅(水产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组成。

  评估时间:2013年9月中上旬,具体评估工作时间及路线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估方式

  评估组通过实地考察主要保护对象变化、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管护设施建设与运行、资源开发及项目建设情况,听取保护区工作汇报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同保护区职工、社区群众代表及当地政府部门座谈等,在充分了解保护区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集体讨论打分,总结成绩与经验,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编写各自然保护区评估报告。

  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工作,组织审定评估报告,代表评估组反馈意见;评估组成员协助组长工作,完成组长分派的具体工作任务。

  四、有关要求

  认真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一是按要求准备好自查自评书面材料并于8月30日前报至省环保厅及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十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准备好资料台账;三是根据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及保护对象优选实地考察地点及路线;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先期及时整改。

  联 系 人:朱艳   省环保厅

  联系电话:027-87167118,13871085766

  电子邮件:mynanxi@163.com

  附件: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2013年8月20日

 


 

    附件: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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