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5    浏览次数:2

  皖农财函〔2016〕78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

  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

  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皖处非〔20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防范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各级农业管理体系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二、强化工作责任

  (一)落实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进行有效监测预警,不留盲区。

  (二)强化监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等日常监管和信息收集,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打早打小等工作,并及时研判、预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

  (三)分级负责。省农委负责会同安庆市、铜陵市对潜山等5县24家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监测预警。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试点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进行监测预警。

  三、创新工作方式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利用网格化管理方式,发动基层农技人员、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骨干群众广泛参与,统筹整合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舆情信息和线下信息,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线上线下结合、集合情报采集分析和疑点识别处置全流程的监测预警体系。

  (一)加强教育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成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在预警重点区域,可通过在人流密集的农村集镇悬挂宣传条幅、印发宣传手册等,增强宣传效果。

  (二)加强定期排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密切关注各地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违规宣传吸储,是否超限额、超期限、超范围借贷;是否定期开展内部财务核查和审计;资金运行过程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制定防控、处置应急措施等。对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由各县(市、区)农委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合规审计或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底数,督促指导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一方面通过合规性审批,纳入监管继续规范试点,另一方面清理整治,及时停止业务,限期回款退钱。

  通过走访银行、工商等部门,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状态做到五个掌握,即掌握其工商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和营业地;掌握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操办人员、特定关系人情况、联系方式和经常居住地;掌握其运行方式、资金互助规模、资金接待对象;掌握其运行状态和资产状况;掌握投资社员对该合作社的评价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各地不得再新增试点单位。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农技人员、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骨干群众广泛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

  (四)充分利用各项预警信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当地政府整合的各部门信息资源,借助工商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有关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充分利用现在信息数据库,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

  (二)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掌握风险情况。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建立动态名录和运行监测台账,定期分析研判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实行运行情况季度报表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零报告制度。

  请各市、省直管县农委及时填写《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情况表》(见附件)并形成监测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7天内书面报送至省农委,同时发送电子版(省直管县书面和电子版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委将汇总后上报省处非办。

  请各市、省直管县农委于8月20日前报送第一次填写的《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情况表》和监测报告,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包括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等),以方便工作联系。

  (三)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分类处置线索。对一般线索,持续跟踪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警提示,督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规范经营;对苗头性线索要及时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重要线索和涉案线索,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核查处置,并上报省农委,同时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

  联系人:章新振、姚银壮,电话:0551-62666823、62643472,电子邮箱:ahnwhzjjzdc@163.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皖农财函〔2016〕7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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