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5    浏览次数:2

  皖农财函〔2016〕78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处非〔2016〕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排查整治范围: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皖处非〔2016〕1号、2号文件明确供销系统开展的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贫困村设立的扶贫互助社不在本次农委系统排查整治范围)。

  重点排查整治对象:未经银监部门、农业部门批准,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擅自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但超出成员范围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

  二、整治内容

  (一)对于未经银监部门、农业部门批准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允许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等融资、借贷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要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

  (二)对于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但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超出本社成员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对于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成员制、封闭性”和“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选择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允许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业务的试点合作社,重点排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违规宣传吸储,是否超范围、超限额、超期限借贷;是否越权限审批;是否定期开展内部财务核查和审计;是否通过第三方定期对试点社进行外部财务检查和审计;资金运行过程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制定防控、处置应急措施等。

  (四)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打击处置。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市为单位,由各县(市、区)自下而上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和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试点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工作。

  各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定期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整治、排查进展和监测预警情况,督查督办重点涉嫌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或重大风险隐患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省农委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并会同安庆市、铜陵市对潜山等5县24家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项整治督导。合作经济指导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各市、省直管县农委接通知后,立即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各市要及时将排查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县(市、区)。

  (二)实施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等全方位落实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各市、省直管县农委按要求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所整治范围、对象的现状、风险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市、省直管县农委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具办人,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市、省直管县农委要加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把握工作主动权。

  (三)积极排查,稳妥处置。各市、省直管县农委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稳妥处置,依法合规、平稳有序化解风险;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市、省直管县农委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经验教训等,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农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市、省直管县农委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省农委(省直管县农委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直接报送省农委)。

  各市、省直管县农委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请于8月20日前报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章新振,电话:0551-62666823,电子邮箱:ahnwhzjjzdc@163.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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