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种子工程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6    浏览次数:2

  皖农计〔2016〕126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种子工程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肥、蚌埠、阜阳、六安、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6年种子工程等3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农计发〔2016〕93号)精神,现将安徽省2016年种子工程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项目管理。要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要严格遵循有关基建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要认真收集项目资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及时组织工程决算审计、项目审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按时报送信息。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信息及投资完成情况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向省农委有关行业处室(局、站)上报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和建设情况,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进行网上填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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