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环境保障。
一、为什么要印发这个《通知》
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做出了新部署。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
量。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1月1日,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等一系列惩戒办法陆续出台,国务院也就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专题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因此,全省就此下发一个指导性文件就显得十分必要,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有力措施,也是贯彻实施新《环保法》的重要举措。
二是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调节作用,将部分前端治理任务地交给市场。由此事前产生的新问题,新隐患,必须在事中、事后加强相关的环境监管。因此,就环境监管执法下发一个文件极其必要,加强监管执法也有助于落实简政放权背景下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通知》在加强环境监管上有哪些有力举措
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通知》要求,2015年底前,各市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辖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同时建立污染源档案。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实施,将摸清全省环境现状底数,为环境管理提供全面支撑。
二是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各地政府是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按《通知》要求将辖内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予以追责。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对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是全面清理“土政策”。各地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往往会制定一些地方政策,干预环境执法。《通知》要求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
五是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是改变督查方式,强化环境稽查。在原有上级环保部门督查下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基础上,建立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督查制度。省环保厅每年督查市、县级政府不少于5个。
自2015年起,省、市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环保厅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七是推进技术监控手段应用。应用无人机对重点区域、流域开展“区域性航拍执法”。强化自动监控应用,把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排放视频、在线实时监控、地理信息和基础信息整合起来,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技术监控手段的应用,将实现由人防到技防的转变,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八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完善“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九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间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刑事处罚手段引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提高了环境执法震慑力。
十是落实排污者责任。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是所有排污者。环保部门要引导排污者围绕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开展制度设计,把环境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成本,推进污染防治,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知》在提升执法能力方面有哪些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二是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要求,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省及沈阳、大连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东部地区一级标准,其它市级(含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东部地区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不低于东部地区三级标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三是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