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发[2013]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和部门应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国家签署并批准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NIP》)。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各地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扎实做好POPs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群众利益。
二、各地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请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考核管理制度,逐年完成工作任务。要科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加大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妥善处置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三、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按照《规划》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规划》衔接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湖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16日
- 附件:《湖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