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5    浏览次数:5

  皖农办渔〔2016〕56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

  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巢湖管理局:

  为依法强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统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渔业统计行为,提升渔业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52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全面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渔业统计的工作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组织纪律等情况,确保渔业统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渔业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加科学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由我委渔业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实施。检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开始,10月20日前结束。检查结束后,我委将对结果予以通报。

  三、工作步骤

  本次监督检查共分三个阶段,即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检自查、我委监督复查和农业部督导抽查阶段。

  (一)自检自查阶段。以市为单位,组织辖区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对照《渔业统计监督检查评分表》(见附件1),逐项开展自查自评,于8月25日前登录中国渔政指挥系统http://202.127.42.208/EOMS_J2EE完成网上填报(登陆账号和密码另行发至各市渔业统计员邮箱)。其中,制度、报表、台账等辅证材料均须留存备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除开展自查外,要对县市区自查工作进行全面复查。

  (二)监督复查阶段。我委将从有关市县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六个监督复查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市及重点县渔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现场复查(见附件2),严格对照被复查单位监督检查自评表逐项打分,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意见,各组于9月15日前将复查评分表及工作总结上报我委渔业局。

  (三)督导抽查阶段。各单位要及时整改自查和监督复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9月下旬农业部督导组来我省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和敷衍了事。

  (二)查真查细,务求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不仅要加强面上督导,更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查阅第一手资料,严谨细致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本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既要认真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也要认真总结基层统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宣传先进;更要以开展监督检查为契机,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汇报,争取给予渔业统计工作更大支持。各市工作总结请于9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委渔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赵蕾0551-62670164、15395549917,747291228@qq.com;

  何银0551-62669110、18956045310,415806021@qq.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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