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切实解决征兵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征兵宣传教育力度
(一)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是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抓好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二)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规知识列入大、中学校教学内容,普通高等院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纳入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统筹安排。县级兵役机关每年应对高中层次以上院校组织不少于2课时的国防知识专题教育。(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三)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省、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跟踪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兵役法规宣传。各地要开通征兵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群发征兵宣传短信。继承和发扬挂光荣军属牌、走访慰问军烈属和上门送喜报等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负责)
二、依法落实兵役登记制度
(四)积极开展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在县级兵役机关的指导下,各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负责在校学生的网上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负责其他社会青年的兵役登记。县级兵役机关在办理兵役登记时,要为高校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五)实行兵役查验制度。兵役机关要向人社、公安和教育部门提供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名单,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建立完善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
(六)实行错时分段征集。在夏秋季征兵时间的总体框架内,将征集本省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时间提前到4月份至6月份,确保在大学生离校前完成宣传发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和签订入伍协议等工作。(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七)给予入伍大学生奖励。对在我省2013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16000元的奖励,并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0000元/每人,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负担6000元/每人。(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左右。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士兵(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省人社厅负责)
(九)保障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生入伍补助300元的标准,落实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在现有省征兵工作经费中调剂解决。每年征兵结束后,根据各高校征集大学生数量,安排相应补助经费。(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四、完善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十)严格各类补助发放时限。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依托人社部门的数据平台,及时共享服役人员信息。从2015年入伍的新兵开始,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其入伍后半年内发放完毕;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规范各类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各类优待、补助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以应征青年入伍地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地在发放2013年夏秋季及以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要足额发放,不得将中央财政通过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计算在内。(省军区司令部、省统计局负责)
(十二)明确各类补助分担比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财政负担,对省政府明确的贫困县(市),省财政给予50%的补助。(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三)落实现有就业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黑政发2013〕9号文件关于“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和国资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和作用,将征兵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年定期对征集和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价、兑现奖惩。对完不成征兵任务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及负责人,取消申报下届双拥模范城资格,取消当年党管武装好书记、优秀国动委主任、先进人武部、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评选表彰资格。(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发挥征兵机构功能。平时,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应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分析征兵形势,部署征兵工作。征集时,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要集中办公,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省军区司令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六)加强征兵工作力量。依托现有机构、编制,省教育厅要在学生处设置“黑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办公室”,指定1名正处级干部专门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各高校要设置学生征兵工作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县级兵役机关每年要对所属基层征兵工作人员至少进行1次集中业务培训,提高征兵工作的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六、狠抓廉洁征兵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教育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廉洁征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实施责任制,结合组织征兵工作会议、征兵联席会议和体检政审培训等时机,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省监察部门和省军区纪检部门要建立廉洁征兵巡视制度,加强检查和督导。(省监察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十八)坚持公开公示。各级兵役机关要坚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组织机构、公开征集任务、公开预征对象、公开体检结果、公开政审结果、公开定兵名单、公开入伍名单。要及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收受钱物、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快查处。(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省监察厅负责)
(十九)实施责任倒查。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严肃界定责任,凡是有责任退兵的,无论涉及军地哪个部门、领导和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将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依据本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