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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4

  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有利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觉规范组织和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主要负责示范社创建标准的制定、示范社的申报、审查公示和考核等日常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文件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合力,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

  二、申报列入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

  列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自治区农经局新农经字[2012] 16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规范。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100人、其它类型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并有固定的经管管理场所。

  (二)组织机构健全。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的每个成员职责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且存档、参会人员有签字。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销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有专职财务人员。

  (三)财务管理规范。制定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产权关系明晰、设立成员账户。

  (四)经营效益突出。实现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均达到80%以上,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未入社农户收入20%以上。

  (五)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有机或无公害认证、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所在县(市)农经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组织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⑦近两年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交由县(市)农经部门备查。

  (二)严格审查。县(市)农经部门负责示范社创建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协调畜牧、林业、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农业、财政以农业文号联合行文报送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三)审核建档。地(州、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市)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做到一社一档。并以农业文号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社名单。

  (四)申报时间。各地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以当地邮戳为准),申报材料(包括:地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附报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组织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5份(自治区农业厅1份、自治区财政厅1份、自治区农经局3份)。

  四、运行监管

  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补充一次,建立淘汰机制。

  (一)动态监测。自治区统一制定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合作社的经营发展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评价。

  (二)定期检查。县(市)农经部门要定期检查示范社运行情况,每年年终完成检查报告。地(州、市)农经部门负责抽查,并做好示范社相关情况统计报表、示范社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三)考核管理。自治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考评组,依据动态监测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赴实地进行考评。每年考核一次,公示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继续列入自治区合作社示范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地区三年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联系人:赵前程,电话:0991-2854564,E-mail:xjzqc@sina.com;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邮政编码:830049。

  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曾涛,电话:0991-2359306;地址:乌市明德路16号,邮政编码:830002。

  自治区农经局联系人:焦顺杰,电话:0991-5596036,E-mail:xjnjglj @sina.com。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453号,邮政编码:830006。

  附件:(新农计〔2013〕8号.doc)

       1.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申请表

  2.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申请表说明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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