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将付出比以往更大的代价;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将担负更多的责任;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开环境违法企业信息……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诸多规定。
强化政府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健全了问责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说。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童卫东指出,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主导力量,在环境保护中也是一个主导力量,所以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强化了政府责任,对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法律确立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强化政府责任,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主要机制和作用还是在政府身上。”童卫东说。
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执法部门增加了必要执法手段,也强化了法律责任。法律实施后,执法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大处罚力度
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曾被指太过“软弱”,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在具体规定上有了很大突破。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些规定都将极大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评价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拘留等举措,为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公开监督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离不开社会公众监督。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别涛表示,建立诚信档案,企业面临的违法带来的环境风险将会转化为商业风险,企业的行为会传导到各个不同的经济主管部门,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机制,守信的企业会受到激励,失信的企业会受到约束,企业在环保领域违法,将会处处受限,社会各部门共同把关,最终将形成多元化的共同约束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看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目的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公众监督手段、监督途径。“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加大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对全民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此外,通过公益诉讼,会培育和促进环保公益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吴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