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昆山、泰兴、沭阳经信委(局):
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精神,我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4日
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我省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铸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负责组织本辖区铸造企业进行准入申报,协助省经信委开展现场查验和工信部开展现场抽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各市经信委(局)可制定政策对企业后续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工信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经由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汇总,向省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