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1

  

  渝府办发〔2016〕1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先行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公示系统)是创新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工程,对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重义。工商总局已将重庆列为八个先行建设省市之一,要求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国家公示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公示系统的工作部署,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50号)、《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7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切入点,建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利用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建成结构科学、弹性扩展,全国一体、层级衔接,高度集约、强力保障的国家公示系统,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有力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信息归集。将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职产生的涉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解决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问题,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基础。

  (二)信息公示。搭建面向公众的涉企信息公示平台,将归集的涉企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为公众提供综合查询服务,让企业置于社会监管之下,强化企业自律,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三)协同监管。搭建面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平台,及时推送、接收和反馈涉企信息,为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数据基础和平台基础。

  三、建设任务

  (一)升级改造现有公示系统,拓展系统功能。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技术方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数据规范和格式规范(暂行)》要求,将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名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在公示企业填报的年报、即时信息和工商部门的登记备案、股权出资、动产抵押、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的基础上,新增公示工商部门的消费投诉、商标注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新增公示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表彰、抽查检查、小微企业享受扶持、司法协助等信息,新增推送和反馈各部门的“双告知”(告知申请人、告知需进行后置审批的部门)、联合惩戒等信息。市工商局加快升级改造现有公示系统,确保2016年8月底前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公示功能,12月底前实现涉企信息跨部门推送反馈功能。

  (二)归集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在全市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建成之前,市级有关部门履职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奖励表彰、判决仲裁、欠税欠费等各类涉企信息,仍由各部门采取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或人工上传等方式,于每月5日前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向工商部门提供;工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为标识,将上述信息记录于企业名下,归入全市法人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工商局要探索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行政许可类涉企信息的自动归集,提高归集效率。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41号)、《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渝发改资〔2016〕970号)要求,落实专人抓好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和提供信息,确保不延误、不缺类、不漏项,在2016年8月底前,实现主要监管执法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12月底前实现所有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

  (三)集中公示各部门涉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市级有关部门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并归入全市法人数据库的涉企信息,凡属《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明确的社会公开类信息,由市工商局每月加载到国家公示系统对外公开,以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公示,方便公众集中查询,推动实现社会共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暂行)》规定,本通知印发之前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归集的涉企信息,凡属2014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奖励表彰类信息,由市工商局在2016年8月底前加载到国家公示系统对外公开。

  (四)加快涉企信息跨部门推送,实现协同监管。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渝府办发〔2016〕126号)有关要求,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上发布,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查询并认领,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市工商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在市级层面先行探索设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事项目录》,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联合惩戒触发反馈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落实专人负责认领“双告知”信息和推送、接收、反馈联合惩戒信息,于2016年12月底前实现“双告知”信息网上推送、认领和主要监管执法部门联合惩戒信息的网上推送、接收、反馈,加快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五)加快建设法人信息数据库,夯实数据基础。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快全市法人数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公开招标、信息整合等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基础库,同时按照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3 1 X”框架,把法人数据库接入全市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基础数据库和相关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综合市情系统、国家公示系统、“信用重庆”网站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市工商局结合全市数据中心集中化工作,分步改造市工商局数据中心,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系统开发测试,满足国家法人数据库数据汇总系统要求,实现最长4个小时周期的增量更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数据中心相关系统部署和各业务系统改造,完善数据质量校核规则和管理机制。

  (六)加快立法立规和建章立制,强化制度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要做好《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相关工作,把国家公示系统作为涉企信息集中公示的主渠道,确保办法2016年底前出台。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关于在公共管理事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推动各部门使用国家公示系统,查询共享各类涉企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把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动国家公示系统和涉企信息广泛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公示系统(重庆)先行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先行建设工作。市工商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规划路线图,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推进先行建设工作,确保国家公示系统(重庆)如期建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涉企信息的采集、整理、提供工作,抓好“双告知”、联合惩戒信息的推送、认领、反馈工作,推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享应用。

  (二)加强培训宣传。市工商局要组织好国家公示系统使用培训和对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参加,确保利用国家公示系统顺利开展信息归集、信息公示、协同监管等工作,扩大国家公示系统的服务面和影响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国家公示系统建设任务,把信息归集工作作为督查重点,对系统升级改造、信息归集整合、信息推送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影响国家公示系统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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