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经2013年3月20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5日
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工业类、生产性服务类、大型商贸类、文化旅游类、社会发展类(房地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类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农业种养殖类等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
(二)对新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下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开发区葛店开发区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其他园区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由受益地财政从税收地方留成中对项目一次性给予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至20%的财政补贴;
(三)对进入园区的新兴产业化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企业或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采取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四)对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现代物流、金融、文化创意等本市鼓励发展的服务业类项目,办理工业用地,参照工业类项目标准执行;其中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项目在符合区域规划内可另安排面积不超过5%的土地,可以采取挂牌方式取得,作为配套高管人员居住用地;
(五)工业类项目可优先安排公租房以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特别重大的可按征地面积的7%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另行安排建设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土地性质不变;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养殖类项目,在享受工业等其他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优先纳入全市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项目范围,优先纳入全市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自签约之日起,在一年内建成投产的重大项目,除享受以上税收奖励政策外,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政策顺延一年;
(二)对第三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企业或项目,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奖励100至200万元;
(三)新增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租用我市范围内场所经营办公的,第一年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至10元的租房补贴;在项目所在地采取团购方式集中购买高管人员配套居所的,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当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购房补贴;
(四)新增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现代物流、金融、文化创意等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研发中心自纳税之日起,其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3至5年内年薪(工资)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其用于在本市安居及科研;
(五)中央、省属、市属现有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规模扩大和技术改造的,在两年内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内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
(六)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的科工贸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新建和集中到园区改造的工业项目,在两年内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内,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
(七)对于引进企业担保基金、风投基金项目的,由项目受益地财政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八)企业在我市境内上市融资,除国家、省奖励外,另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发〔2009〕1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收费和审批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市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市级事业性收费下限的20%收取;
(二)对新引进的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限期办理;对一般性资料不齐全的,在法律和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可采取先预核后补办手续的办法进行预许可。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手续全程代办,由项目所在地成立专班,全程为项目落户代办相关手续;
(二)实行治安承诺,由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项目或企业实行治安承诺;
(三)一站式服务;
(四)重大项目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挂点,服务项目建设。
第七条 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本市区域内落户,享受本地户籍同等待遇;外来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劳动模范候选人等。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