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1

苏农开综〔2013〕 6号

苏财农发〔2013〕73号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选项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国家、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优先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升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全省农业提档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选项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各市县择优向省级推荐。所有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竞争立项。

  2.突出农民增收和产业带动。坚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作为扶持重点,择优选择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衔接的项目,加大“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优质粮油、特色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高效农业产业。

  3.突出扶持重点区域。对苏北,沿海、黄河故道地区及经济薄弱的“六大片区”申报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4.突出“三大载体”建设。把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作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突破口,积极参与区域性、有特色的专业性市场建设。对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等“三大载体”建设的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5.突出奖优罚劣。对工作实绩好、开发效益高的县(市、区)适当增加投资规模;对工作实绩差、项目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扣减项目投资规模。

  二、扶持范围、对象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2.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2013年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内,详见江苏农业开发网)。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从事相关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采取由一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对特色产业种养基地可视项目建设需要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实施。鼓励由龙头企业与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一般产业化项目

  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2.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5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2.贴息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1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3.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种畜禽繁育,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深加工及培育市场品牌,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建设,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设施建设等。

  2.试点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范围内投入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能够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资产(本)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所在地开发、财政部门能够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农民持股范围、具体对象的确定要规范、合理,企业与持股对象在自愿互利前提下商定持股分红方案。

  3.试点项目中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均实行“先建后补”。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通知》(苏财农发〔2009〕2号)的政策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申报条件

  (一)一般产业化项目

  1.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及有关法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县(市、区)。

  --项目带动能力强,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3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3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

  --产品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申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的龙头企业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申报“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的龙头企业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申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的龙头企业要求一般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个别规模大、效益高、发展潜力好的非省级龙头企业,如果具备省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可以纳入试点项目申报范围。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详见江苏农业开发网)。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详见江苏农业开发网)。

  --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截止到2013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满3年的(合作项目、试点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除外)。

  --已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

  --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

  --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六、单个项目财政投资规模

  (一)一般产业化项目

  财政补助项目:单个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200—400万元;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100万元。

  贷款贴息项目:单个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13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800万元。

  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财政总投资不变,其中联合申报的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100-130万元。

  七、项目申报

  (一)申报个数

  1.一般产业化项目

  各开发县申报一般产业化项目不受数量限制。

  2.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全省拟立项4个,每个市可申报2个;“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全省拟立项6个,每个市可申报3个。沭阳、泰兴和昆山可单独选择申报1个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般产业化项目选项由县级组织,报市级核查,直接行文报省并报市级备案;市辖区由市级行文报省。试点项目选项由市级组织,行文报省。沭阳、泰兴、昆山市(县)试点项目可直接行文报省(抄报市级备案)。

  省级委托市级对所辖县的申报项目全面核查,省级视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各地报送省级的项目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和项目建议书。申报文件应说明项目申报情况、选项原则和依据、选项程序和方法、项目公示情况等,申报文件需附项目入库情况表、项目投资与效益表、审查考察意见表、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承诺责任书等(详见附件1~9),各类项目建设书格式从江苏农业开发局网下载。

  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建议书一式五份,于2013年11月25日由市级集中报送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综合计划处。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文档采用PDF格式、表格用EXCEL表式、附件资料采用原件彩色扫描)。

  各地要高度重视选项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开产〔2013〕1号 苏财农发〔2013〕1号)要求,强化项目材料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省级将加大对各地选项工作的考核,考核情况与立项挂钩,并作为年度系统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开规〔2013〕1号)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附件:1.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入

  库情况表(附表1-1)

  2.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入库情况表(附表1-2)

  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申报

  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附表1-3)

  4.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申报

  项目市级审查、考察意见表(附表1-4)

  5.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入库项

  目情况表(附表2-1)

  6.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申报

  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2)

  7.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表(附表2-3)

  8.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申报

  项目市级审查、考察意见表(附表2-4)

  9.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附表3)

  10.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

  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管理意见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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