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总体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是促进教育均衡、保障教育公平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事关农村发展,事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保障,事关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努力满足学生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偏差,坚决遏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做法,妥善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寄宿制学校建设、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大班额”等突出问题。
二、认真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就近入学的原则,从方便和满足学生及家长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教学网点布局,科学编制2013-2015年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包括新建、保留、撤并、恢复等情况,有条件的也可以规划到2020年)。专项规划要在本级政府和教育等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总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合理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网点设置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上下学时间等方面合理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网点设置标准。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不能提供校车服务或没有公交专线的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原则上步行时间单程不超过30分钟;能够提供校车服务或设有公交专线的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原则上行车时间单程不超过30分钟,采取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学生,原则上单程不超过40分钟。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原则上按每万人布局1所完全小学、每35万人布局1所初中,确保每个孩子都方便上学。
四、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撤并方案应具备招生区域调整、学生分流、周边学校接收能力、撤并后学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并通过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听证会应由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有关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根据听证会意见,完善撤并方案。撤并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后,要在本级政府和教育等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学校撤并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地教育部门要依法统筹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资产的再利用工作,将学校闲置校舍资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五、坚决纠正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做法
坚决纠正盲目撤并学校的做法。各地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撤并学校,多数学生家长或听证会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撤并后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盲目推进的“小学进镇,初中进城”做法,坚决纠正通过减少投入、减少教师配备和不予以生源调整等方式使学校自然消亡的做法。今后,即使是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撤并农村学校网点,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情况、受教育人口的分布状况和学校服务半径,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家长的承受能力。
暂停撤并学校。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并完成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今后,凡是要撤并学校(教学点)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前半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
酌情恢复具备办学条件的教学网点。对具有一定生源、家长要求强烈、具备条件确有必要恢复的教学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师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由当地政府按程序予以恢复。
六、切实办好村小和教学点
改善教学网点办学条件。对保留和恢复的村小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要建立健全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地区小学、特别是教学点倾斜的机制。明确一定比例的校园建设维修改造资金,切块用于农村边远地区小学和教学点建设,加快村小和教学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数字教育资源、图书资料、体育卫生场地和设施等基本达标步伐,使之具备较为完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要进一步提高农村边远地区小学特别是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于不满100名学生的村小和教学点,以100名学生为基数下拨生均公用经费。要切实加大农村边远地区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提供基本的住宿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方式,实行全过程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在村小和教学点从教激励机制,在培训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继续实施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政策,并逐步提升标准。适当增加教师配备数量,解决村小和教学点教师配备不足问题,特别是要配齐配足英语、体育教师,确保村小、教学点英语和体育课程的正常开设。建立教学点、村小、乡(镇)中心小学、县城小学教师和校长互派交流制度,鼓励城区优秀教师到边远地区支教,建立中心小学优秀教师不定期送教到各教学点制度。积极改善村小、教学点教师办公、住宿、膳食及业余文化娱乐条件,让其安心教学。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加强指导与管理,采取基层连片教研、结对帮扶、巡回教学等方式提高村小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七、妥善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学生需要寄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定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或提供寄宿条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体育卫生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卫生保健教师和心理健康教师。结合寄宿制学校特点,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配备有关问题。适当提高对家庭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凡是寄宿制小学和有学生在校午餐的学校,都应开办食堂或伙房,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学生提供热饭和成本价饭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高度重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交通较为发达的地方,应优化客运线路,方便学生上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组织提供校车服务,定点接送学生。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当地优质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联合办学、结对帮扶、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八、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将规范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作为当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件大事专题部署,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制订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管理监督,有效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发改、财政、编办、人保、公安、交通、安监、住建等部门要在项目安排、经费投入、教师配备、教师待遇、师生安全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合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规范农村义务学校布局作为对教育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