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0号)印发实施一年来,全省掀起了农田水利建设的新热潮,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大发展、大突破、大跨越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更好地推进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增强水利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多元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体作用,在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的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省本级每年投入水利建设资金不少于40亿元;市县人民政府应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每年省级以下财政水利投入不少于50亿元,力争“十二五”末期达到80亿元以上。
2.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田灌排工程改造、农村自来水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将中央规定取消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县级配套部分,在争取中央承担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省、市两级通过加大投入、整合现有资金等多渠道统筹安排解决。确保中央政策得到落实,切实减轻县级财政配套压力。
3.加强信贷创新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承贷主体,支持农民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兴办小型水利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支持省水利投资集团做大做强,整合相关支农资金设立省水利投资信用担保公司。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水利投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掘利用城乡水土资源,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水利。
4.切实加大水利前期工作力度,优先保障农田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重大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市、县两级财政也要根据当地水利建设规模,安排必需的前期工作经费,以保证农田水利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和工程管护
5.科学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各地要立足实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系统设计的原则,有序推进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水利配套灌溉、山洪灾害防治、农村自来水、农村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建设。尤其要加强对旱涝保收农田、高产丰产农田、标准化农田建设的统筹协调,防止因主管部门不一、标准不一,重复建设,劳民伤财;加强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与配套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在集中力量加快大型水利枢纽建设,抓好主要江河治理,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一)型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投入,推进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6.整合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项目与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农村河沟、山塘清淤)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更好发挥上级资金的效益。省财政每年在省级小农水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地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奖补。市、县两级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奖补,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水利。
7.逐步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在省级小农水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进行补助,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水利工程。省级补助资金规模随财政的增长逐年适当增加。市、县两级应切实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按规定全面落实国有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8.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员、堤防安全管理员建设,落实补助经费。落实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兼职水管员制度,水管员报酬由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9.充分发挥农民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推广万载县鲤陂农民用水协会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实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协会民主决策、合理收费、自建自管、良性运转。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减免费用等政策优惠,加大财政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10.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新建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村集体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工程的产权证书。经营管理权视工程规模大小,可通过自报公议或竞争的方式确定。
11.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支渠以下农业灌溉水费由农民用水协会自行收取、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使用。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降低农民水费支出。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12.推进依法治水,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重点防范和打击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湖水域、非法取水和造成水土流失、非法向河湖渠道乱倒垃圾和排放污水、填占水塘、在水库中拦汊筑坝等违法行为;推进水库养殖“人放天养”,禁止向水库投放饲料、人畜粪、化肥药物;严格控制江湖水库周边规模养殖活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养殖污染物向江湖水库直接排放。
三、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质量及资金的监管力度
13.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针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点多面广、项目小、投资少、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由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规范施工管理,简化有关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4.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积极发挥本地水利技术人员及乡村老干部、老党员、老农民的作用,建立群众义务监督员等外部监管制度。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规范工程验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追究制,对不讲信誉、施工质量差和监管不力的企业,依法处理,并予以公告。
15.着力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县级层面通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整合来源分散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成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合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6.严格农田水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工程进度拨付,不得挪用、截留、高套、贪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17.尽快制定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职能,强化乡镇水务站(防办)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和水利工程设施保护、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广服务、水土流失防治和预防监督、水事纠纷调解、基层水利管理等公益性职能。乡镇水务站(防办)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80%以上。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水利专业服务队伍的建设。
18.切实解决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紧缺问题。积极整合省水利厅所属水利教育资源申办水利高职,办好水利类专业,并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培养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农村水利专业人才缺乏和队伍不稳定问题。加强基层水利职工在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列为涉农艰苦行业,落实基层水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人员队伍。
五、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组织保障和法制保障
19.把水利改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并实现专项考核。建立行政领导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农田水利建管“县长负责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考核,严明奖罚。
20.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把农田水利建设列为政务督查重点,由政府督查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审计制度,每年由审计、财政、监察、水利等部门组成审计组,对部分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进行专项审计抽查。严格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特别是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确保农田水利建设有序有效、更快更好发展。
21.加快水利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审查进度,抓紧研究起草我省农田水利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水利法规和规章草案。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