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推进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县(市、区)要迅速行动起来,统一思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微型企业扶持工作,争取6月底前有一批创业者受益。
二、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就扶持重点、扶持方式和相关程序进一步细化,分解下达扶持计划,安排扶持资金。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基层工商部门应将“两个10万元”主要扶持政策、微型企业扶持申请流程图悬挂张贴于显目位置,便于创业者查看;建立专门服务窗口,明确专门工作人员,接受创业者咨询,受理扶持申请材料。
五、各州(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机构,加大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工作进园区、进社区、进高校,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创业氛围,迅速激发起全民创业的热情。
六、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营办)。每个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年度进展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营办)。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七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