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2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管辖、专家断案、公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和成本低廉等独特优势。仲裁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指出“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推进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重庆仲裁委员会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的联系,积极选择仲裁基础工作扎实的区县,共同组建区县仲裁分支机构,为当地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就近就便的仲裁法律服务,为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已设立仲裁分支机构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大对仲裁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仲裁分支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工作支持;未设置仲裁分支机构的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宣传推行,加大运用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的工作力度,积极与重庆仲裁委员会合作,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分支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要组建适应国际仲裁业务发展的工作团队,按照与国际商业贸易惯例接轨的要求修订完善仲裁规则,选聘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将重庆仲裁委员会两江国际仲裁中心打造成中国西部知名的国际仲裁平台,为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提供保障。
重庆仲裁委员会要推动仲裁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 仲裁”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办公、案件管理、档案管理和远程办案“四位一体”的仲裁信息化系统,完善仲裁案件质量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仲裁各环节在仲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督,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工作效率。各仲裁机构要完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两支队伍的管理和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加强仲裁廉政建设,建立符合仲裁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绩效与薪酬挂钩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廉洁化的仲裁工作队伍,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热情、周到的仲裁服务。
三、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协作机制
重庆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建立仲裁案件通报制度,对涉及重大疑难、群体性纠纷的仲裁案件,及时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信访办、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通报信息,协同做好风险排查、纠纷调处、维稳防控等工作;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互联网经济高地建设,探索开展互联网仲裁工作,为维护电子商务正常秩序提供法治保障;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探索将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仲裁确认;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交流,探索建立诉讼前委托调解机制,进一步提高仲裁保全和执行的时效;与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紧密合作,办好中国仲裁学院,深化仲裁理论研究;强化与国内外先进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仲裁理念和实务经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四、深入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积极宣传并充分运用仲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把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借助各类平台,通过法制宣讲、执法培训、咨询解答、专题讲座、案例解析等形式大力宣讲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在调解处理各类涉及财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时,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纠纷,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重庆仲裁委员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将仲裁处理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全面推向社会各个领域。
五、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一)清理规范格式合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要对普遍、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以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在格式条款中将仲裁规定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及时纠正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排除仲裁条款和不正确表述仲裁条款的问题,确保合同中载有合法有效规范的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对需要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修订的,应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和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加强对备案的民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发现格式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
(二)开展“两化”试点工作。重庆仲裁委员会要大力开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两化”试点工作),积极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受理合同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仲裁的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以及自动履行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协助并配合重庆仲裁委员会开展“两化”试点工作。
(三)拓展仲裁领域和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签订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转让、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PPP项目、政府采购等合同时,要正确使用规范有效的仲裁条款,积极支持并鼓励选择重庆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在处理政府民商事涉法事务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纠纷。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本系统内宣传、运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力度。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监督作用,通过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公正高效地解决更多金融纠纷。市台办、市商务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两江新区管委会、市贸促会等单位要引导和鼓励在渝投资兴业的涉港、澳、台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赴境外投资的重庆企业,通过重庆仲裁委员会两江国际仲裁中心解决争议。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律协、市消委会等单位和行业组织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律师、非公企业、消费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四)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仲裁工作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仲裁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强化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促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视仲裁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印发